第 1 條

國家文官學院為辦理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事項,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特設所屬各區域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 2 條

中心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 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
  • 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 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之執行事項。
  • 六、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之執行事項。
  • 七、關於圖書資訊之蒐集及服務事項。
  • 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配合執行事項。

第 4 條

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 1
    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