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家文藝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文藝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家文藝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之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計畫之決定事項。
三、關於文藝獎助之審議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基金歲入、歲出、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決定事項。
五、關於基金之勸募事項。
六、其他有關基金之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會由教育部就中央及有關機關、文藝社團聘請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組成
之,聘期兩年。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或由教育部就委員中聘兼之。

第 5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聘任之,負
責處理有關會議及本會業務,下置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名經主任委員
核定後聘任之。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6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審議小組,聘請本會委員及會外之專家組成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總幹事、幹事及專家均為無給職,但得視需要支給交通費。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