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政府為獎助優良文藝創作及各項文藝活動,特設置國家文藝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之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 文藝創作之獎助。
 (二) 文藝作品翻譯之獎助。
 (三) 文藝活動之獎助。
 (四) 文藝人才之獎助。
 (五) 文藝事業之獎助。
 (六) 國際文藝交流工作之獎助。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之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 6 條

本基金運用計畫與預算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與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關
辦理之。

第 7 條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計
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憑證,應依規定隨同會計報告按期送審。

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決算。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