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政府為獎助優良文藝創作及各項文藝活動,特設置國家文藝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之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 文藝創作之獎助。 (二) 文藝作品翻譯之獎助。 (三) 文藝活動之獎助。 (四) 文藝人才之獎助。 (五) 文藝事業之獎助。 (六) 國際文藝交流工作之獎助。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之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 6 條
本基金運用計畫與預算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與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關 辦理之。
第 7 條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計 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憑證,應依規定隨同會計報告按期送審。
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決算。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