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籌設國家檔案局,以統籌
規劃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事務,促進檔案公開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設國
家檔案局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檔案管理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局籌設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管理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置事項。
五、關於國家檔案局機關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家檔案局籌設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企劃、檔案管理、典藏技術、資訊及行政院管理五組,分別掌理前
條所列事項。
前項各組,必要時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5 條

本處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專門委員、科長、分析師、技正、編審、專員
、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組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員。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    十三職等辦理。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    用條例」聘任之。      │
├──────┼─────┼───┼─────────────┤
│副主任      │簡任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    十二職等辦理。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    用條例」聘任之。      │
├──────┼─────┼───┼─────────────┤
│組長        │          │ (五) │企劃組、檔案管理組、典藏技│
│            │          │      │術組、行政管理組等四組組長│
│            │          │      │由專門委員兼任;資訊組組長│
│            │          │      │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
├──────┼─────┼───┼─────────────┤
│高級分析師  │薦任至簡任│一    │                          │
├──────┼─────┼───┼─────────────┤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六    │                          │
├──────┼─────┼───┼─────────────┤
│科長        │薦任      │一○  │                          │
├──────┼─────┼───┼─────────────┤
│分析師      │薦任      │二    │                          │
├──────┼─────┼───┼─────────────┤
│技正        │薦任      │二    │                          │
├──────┼─────┼───┼─────────────┤
│編審        │薦任      │七    │                          │
├──────┼─────┼───┼─────────────┤
│專員        │薦任      │一四  │                          │
├──────┼─────┼───┼─────────────┤
│設計師      │薦任      │二    │                          │
├──────┼─────┼───┼─────────────┤
│管理師      │薦任      │二    │                          │
├──────┼─────┼───┼─────────────┤
│技士        │委任或薦任│二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九    │                          │
├──────┼─────┼───┼─────────────┤
│助理設計師  │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一人與│
│            │          │      │助理管理師職稱一人,合併計│
│            │          │      │給) 。                    │
├──────┼─────┼───┼─────────────┤
│助理管理師  │委任      │一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          │      │                          │
│室│        │          │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計│        │          │      │                          │
│室│        │          │      │                          │
├─┴────┼─────┼───┼─────────────┤
│合計        │          │六五  │                          │
│            │          │ (五)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亦同。

第 11 條

本處於國家檔案局成立時裁撤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