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海洋政策之研究。 三、海洋相關人才培育引進之規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5 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之規劃及籌獲。 二、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三、辦公器具設備之購置、定製財物及安裝。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海洋委員會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海洋委員會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