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海洋政策之研究。
三、海洋相關人才培育引進之規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5 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之規劃及籌獲。
二、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三、辦公器具設備之購置、定製財物及安裝。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海洋委員會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海洋委員會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