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中心、室:
  • 一、綜合規劃及人力培訓中心。
  • 二、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
  • 三、海洋科學及資訊研究中心。
  • 四、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中心。
  • 五、海洋產業及工程研究中心。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及人力培訓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院施政策略、施政計畫、研究發展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彙辦、協調、管考及評估。
  • 二、產學合作計畫之管理。
  • 三、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 四、海洋研究成果之推廣。
  • 五、海洋相關人才培育引進之規劃及執行。
  • 六、國際與兩岸海洋訓練機構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人力培訓事項。

第 6 條

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家總體海洋政策及制度之研究。
  • 二、國際與兩岸海洋政策及制度之研究。
  • 三、海洋事務相關國際法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研究。
  • 四、國際與兩岸海事、海洋法政、文化研究組織之合作及交流。
  • 五、海洋文化、歷史、教育之研究及推廣。
  •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事項。

第 7 條

海洋科學及資訊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海洋科技研究發展策略與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 二、海洋觀測計畫與數值模擬分析之規劃及執行。
  • 三、海洋資訊系統與海洋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 四、海底地形監測與探勘之規劃及執行。
  • 五、海洋污染調查與防治技術之研究及推廣。
  • 六、海洋資源調查與環境監測研究之規劃、執行、技術研發及推廣。
  • 七、海域環境探測技術研發之整合、規劃及執行。
  • 八、其他有關海洋科學及資訊研究事項。

第 8 條

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海洋生物、生態系統調查與保育之研究及技術推廣。
  • 二、海洋生物科技與生物基因體之研究及技術推廣。
  • 三、海洋噪音、酸化、氣候變遷及人類活動對海洋生物影響之研究。
  • 四、海洋外來物種入侵防治技術之研究及推廣。
  • 五、其他有關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事項。

第 9 條

海洋產業及工程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海洋產業創新與轉型之研究及推廣。
  • 二、海域與海洋工程技術之研究及推廣。
  • 三、船艦設計與維修技術之研究及推廣。
  • 四、海域腐蝕環境調查、分類與材料防蝕技術研發之規劃及執行。
  • 五、海域、近岸水文水理研究、水工試驗、船舶流力實驗與數值模擬技術研發之規劃及執行。
  • 六、海域、海岸救難與災害救助技術之研究及推廣。
  • 七、海洋資源、能源探勘與開發利用技術之研究及推廣。
  • 八、其他有關海洋產業及工程研究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議事、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五、不屬其他各中心、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