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 2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
-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 三、社會公正人士。
-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 4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5 條
- 1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 2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3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6 條
- 1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災防科技中心營運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
- 2績效評鑑內容如下:
-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 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 五、其他經評鑑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 7 條
- 1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 一、自評:災防科技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年度營運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提送本部複評。
- 二、複評:本部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 三、核定: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送行政院備查。
- 2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災防科技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 3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