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下列財團法人(以下合稱財團法人):
-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
第 5 條
-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格式如附件一;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如附件二。
- 2前項以外之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其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格式如附件三;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如附件四。
- 3本會主管之前二項以外之財團法人,得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6 條
- 1前條預算書及決算書,依下列規定報送;其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將會計師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送本會:
-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一)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 (二)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 二、前款以外之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
- (一)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 (二)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2本會主管之前項以外之財團法人,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報送,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