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2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4 條
- 1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 2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 3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 三、財務報告。
- 四、會計科(項)目。
- 五、會計簿籍。
- 六、會計憑證。
-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 九、附則或附錄。
第 5 條
- 1本準則所稱會計事項,指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 2會計事項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 3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第 11 條
- 1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2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 14 條
序時帳簿分為下列二種:
-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第 18 條
- 1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2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第 23 條
- 1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 2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 3財團法人執行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且經同意會計憑證留存財團法人者,有關會計憑證之保存,應依政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