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治理業務,指從事國家發展綜合規劃、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產業發展、人力資源發展、國土、區域及離島與永續發展、文化與族群發展、管制考核、政府資訊管理、法制革新等及其他有關公共治理業務。
第 3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治理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公共治理制度之推動、公共治理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及公共治理法規之研修,具有特殊貢獻。
- 二、對有關公共治理之學術理論及實務,潛心研究並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 三、主持重要公共治理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
- 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公共治理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 五、其他對公共治理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 4 條
-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 2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 5 條
- 1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研考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團體向本會推薦。
- 2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