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視為自行送達。
- 2前項報名及申請案件,指下列各款:
- 一、報名各種國家考試。
- 二、申請各種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
- 三、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及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等。
第 3 條
- 1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
- 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請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 二、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 三、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處理結果,維持原評定成績者,由考選部逕行復知之通知。
- 四、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 2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應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