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審查費為每款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