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國家自然公園業務,特設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 二、國家自然公園生物多樣性之保育、研究及史蹟保護。
  • 三、國家自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之推動。
  • 四、國家自然公園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經營管理。
  • 五、國家自然公園事業之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 六、國家自然公園公共服務設施之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 七、其他有關國家自然公園與淺山及其周邊生態系之經營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 1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