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表藝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 2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
-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 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 三、社會公正人士。
-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 5 條
- 1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 2評鑑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 3評鑑委員應遵守迴避原則。
- 4第二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 5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