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
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擔任。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
制。

第 4 條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
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

第 5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6 條

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資安科技中心營運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
。
績效評鑑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經評鑑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 7 條

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
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資安科技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
    年度營運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
    ,提送本部複評。
二、複評:本部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
    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送
    行政院備查。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資安科技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
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
告,送立法院備查。

第 8 條

本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科技中心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
適當期間,要求資安科技中心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
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