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 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擔任。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5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6 條
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資安科技中心營運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 。 績效評鑑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經評鑑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 7 條
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 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資安科技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 年度營運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 ,提送本部複評。 二、複評:本部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 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送 行政院備查。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資安科技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 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 告,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