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資通安
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
施之事項。

第 3 條

資安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
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
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解聘之。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
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4 條

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