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
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
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董事長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
事及監事由本部聘任之。

第 3 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其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第 4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部應依職權或國家資通
安全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解聘之。

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部給予當
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部解聘之
。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
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部
遴選適任人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部解聘者。

第 7 條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
院長補聘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