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 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 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董事長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 事及監事由本部聘任之。
第 3 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其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第 4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部應依職權或國家資通 安全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解聘之。
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部給予當 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部解聘之 。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 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部 遴選適任人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部解聘者。
第 7 條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 院長補聘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