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 2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
- 一、有關機關代表。
- 二、學者專家。
- 三、社會公正人士。
-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5 條
- 1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 2評鑑會會議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3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6 條
評鑑會應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國訓中心之業務範圍,進行績效評鑑;績效評鑑之類別如下:
- 一、年度績效評鑑:每年辦理一次。
- 二、總體評鑑: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與年度績效評鑑併同辦理;必要時,得配合國際競技運動賽事調整辦理年度。
第 7 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 一、年度執行成果。
- 二、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 四、有關機關對年度經費核撥建議之達成率。
- 五、對選手及教練服務之績效。
- 六、上一年度評鑑缺失事項之改進結果。
- 七、員工成長、組織創新發展或其他年度績效有關事項。
第 8 條
總體評鑑之內容如下:
-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競技運動競爭力。
- 二、國家競技運動中長程發展目標及計畫達成率。
- 三、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培育達成率。
- 四、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 五、國家競技運動訓練環境軟硬體設施、設備之設置、營運及管理達成率。
- 六、財務健全程度。
- 七、其他總體績效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