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鐵道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 二、鐵道技術與文化相關文物、車輛、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維護、展示、教育推廣及交流。
  • 三、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之公共服務。
  • 四、國家鐵道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 五、其他有關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 1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處於國家鐵道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