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 一、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組。
  • 二、研究典藏組。
  • 三、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
  • 四、行政室。

第 4 條

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 二、國家鐵道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 三、典藏車輛、園區內軌道、機械設備之保養、維護及運轉。
  • 四、動態車輛展示體驗設施之規劃、採購、維護及運轉。
  • 五、其他有關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事項。

第 5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鐵道技術與文化相關文物、車輛、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修護。
  •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及開放。
  • 三、相關圖書與數位資源之徵集、蒐購、管理及開放。
  • 四、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6 條

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常設展與特展主題之策劃及設置。
  • 二、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 三、館際交流與公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 四、鐵道相關刊物及出版品之編印。
  • 五、志工招募、導覽培訓、教育訓練與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六、其他有關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事項。

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
  • 二、園區安全維護之管理。
  •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9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