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文化部為評鑑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影視聽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 2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文化部指定,其餘委員由文化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
-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 二、電影、電視、廣播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 三、社會公正人士。
-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 4 條
- 1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 2評鑑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 3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 4第二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 5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 6 條
- 1影視聽中心應依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擬具前條第二款業務績效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文化部,交由評鑑小組審議。
- 2影視聽中心得邀集文化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以研提前項業務績效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