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管理處掌理國家級風景區左列事項:
-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 二、風景區計畫之執行、公共設施之興建與維修事項。
-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及山地、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與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事項。
- 四、各項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事項。
- 五、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 六、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 七、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 八、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事項。
- 九、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 十、其他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事項。
第 6 條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正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 1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 1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