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財政部部長兼任,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六、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
七、財政部會計部會計長。
八、財政部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第 3 條

本會委員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之,審
議左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基金預算與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及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綜理會務。

第 5 條

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襄助執行秘書處
理會務。

第 6 條

本會設企劃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運用計畫之研擬。
二、國有財產開發利用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國有財產開發利用計畫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7 條

本會設財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預算、決算之編報。
二、有關會計事務之處理。
三、基金之調度、收解、保管、運用及撥付事項。
四、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 8 條

本會設房地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開發利用資料之蒐集、調查及研究分析。
二、可供開發利用之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測、接管及登記事項之協調。
三、其他有關房地事項。

第 9 條

本會設行政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人事管理。
二、文書管理。
三、庶務及出納。
四、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第 10 條

本會置組長四人,組員十四至二十六人,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第 11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由主任委員聘請有關企劃、工程、法律之專家二至
三人為顧問。

第 12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組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
依規定酌發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 13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僱臨時人員四至六人 (聘用研究二人、約僱人員二
至四人)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
規定聘僱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