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財政部部長兼任,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六、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 七、財政部會計部會計長。 八、財政部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第 3 條
本會委員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之,審 議左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基金預算與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及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綜理會務。
第 5 條
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襄助執行秘書處 理會務。
第 6 條
本會設企劃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運用計畫之研擬。 二、國有財產開發利用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國有財產開發利用計畫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7 條
本會設財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預算、決算之編報。 二、有關會計事務之處理。 三、基金之調度、收解、保管、運用及撥付事項。 四、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 8 條
本會設房地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開發利用資料之蒐集、調查及研究分析。 二、可供開發利用之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測、接管及登記事項之協調。 三、其他有關房地事項。
第 9 條
本會設行政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人事管理。 二、文書管理。 三、庶務及出納。 四、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第 10 條
本會置組長四人,組員十四至二十六人,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第 11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由主任委員聘請有關企劃、工程、法律之專家二至 三人為顧問。
第 12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組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 依規定酌發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 13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僱臨時人員四至六人 (聘用研究二人、約僱人員二 至四人)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 規定聘僱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