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 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 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 測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第 6 條
國中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 9 條
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 加減,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 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第 11 條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平時試驗成績除以 二。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平時試驗成績除以 二。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學期試驗成績除以二。 四、學期成績等於三段考查成績之平均成績。
第 18 條
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考 查之。團體活動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公眾服務成績之考 查依學生參與服務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德精神、合作助人及權利義 務觀念等項考查之,眾服務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 19 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外,其餘三款合 占百分之五十。
第 20 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以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或校外美術、勞 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圖案設計、樂器 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工 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等發表會,以及遊 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壁 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 查之。
第 21 條
學生成績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 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