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 │ │出售 │出租 │ ├───┼─────────┼─────────┤ │臺灣省│八十八萬元以下 │四十六萬元以下 │ ├───┼─────────┼─────────┤ │臺北市│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九十二萬元以下 │ ├───┼─────────┼─────────┤ │新北市│一百四十四萬元以下│八十九萬元以下 │ ├───┼─────────┼─────────┤ │臺中市│九十六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 ├───┼─────────┼─────────┤ │臺南市│九十五萬元以下 │五十二萬元以下 │ ├───┼─────────┼─────────┤ │高雄市│九十七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 ├───┴─────────┴─────────┤ │備註:本表所定臺灣省不包含第三條所定之縣、市。│ └───────────────────────┘ (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