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係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直轄市及縣 (市 )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二、社區住戶負擔之管理、維護費。 三、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五、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管理、清潔及維護等費用。 二、社區住戶手冊、通訊等編撰、印製費用。 三、社區管理辦公場所等購 (租) 費用。 四、其他有關費用。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各該直轄市及 縣 (市) 政府庫務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立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業務結束後裁撤之,其財產及權益,應歸屬各 社區該管地方政府。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