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係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直轄市及縣 (市
)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二、社區住戶負擔之管理、維護費。
三、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五、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管理、清潔及維護等費用。
二、社區住戶手冊、通訊等編撰、印製費用。
三、社區管理辦公場所等購 (租) 費用。
四、其他有關費用。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各該直轄市及
縣 (市) 政府庫務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立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業務結束後裁撤之,其財產及權益,應歸屬各
社區該管地方政府。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