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儲蓄獎券每月發行若干組,每組得發行一個號碼單號券 (簡稱貳佰元券 ) 、十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仟元券) 、一百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萬元 券) 暨一千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拾萬元券) 各若干張,每張券面之金額 均自發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憑券無息兌還本金。
第 6 條
本儲蓄獎券每組設特別獎、頭獎、貳獎、參獎、肆獎、伍獎、陸獎、柒獎 、捌獎及附獎,除特別獎限於發行當月開出一次,附獎以開過特別獎之各 組獎券號碼,與其後十一個月發行各組開出之特別獎號碼相同者為中獎外 ,其餘頭獎以次各獎每月開獎一次,全年共開獎十二次,各獎獎額如次: 特別獎:壹個獨得新臺幣柒佰萬元。 (限於發行當月開出一次) 頭獎:壹個獨得新臺幣伍拾萬元。 貳獎:壹個獨得新臺幣壹拾萬元。 參獎:肆個各得新臺幣伍萬元。 肆獎:貳拾貳個各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伍獎:參拾伍個各得新臺幣壹萬元 (搖出六位數字五組,凡獎券號碼末六 字相同者為中獎) 。 陸獎:貳佰捌拾個各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搖出五位數字四組,凡獎券號 碼末五字相同者為中獎) 。 柒獎:貳仟捌佰個各得新臺幣伍佰元 (搖出四位數字四組,凡獎券號碼末 四字相同者為中獎) 。 捌獎:柒仟個各得新臺幣貳佰元 (搖出三位數字一組,凡獎券號碼末三字 相同者為中獎) 。 附獎:獨得新臺幣陸萬元 (以開過特別獎之各組獎券號碼,與其後十一個 月發行各組開出之特別獎號碼相同者為中獎) 。 本儲蓄獎券同一次開獎中兩種以上獎金時,以領取一種獎金為限。本儲蓄 獎券得視發行情形,報請財政部核定並公告後加開「增加獎」。
第 7 條
本儲蓄獎券採用電動搖獎機搖獎方式於每月二十五日開獎,按捌獎、柒獎 、陸獎、伍獎、肆獎、參獎、貳獎、頭獎及特別獎順次搖出,開出之中獎 號碼除第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未到期之各組獎券一律適用,並於每月二十 六日登報公告,應得之獎金概照前條規定發給。
第 8 條
本儲蓄獎券獎金限自開獎後五日 (二月份得於三月一日) 起至中獎獎券到 期後六個月止,持券人應憑中獎獎券連同本人之國民身份證具領,逾期未 領者視為同意放棄,一律不再發給。兌獎單位於兌付獎金時並應依所得稅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第二目之規定扣繳所得稅。
第 9 條
本儲蓄獎券到期前不得中途提取或解約,但持有同月發行之獎券面額合計 在新臺幣貳萬元以上者,除得憑券向原經售行庫局按其面額八‧五成範圍 內質借外,並得充作各行庫局授信保證之用。質借利息固定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二五 (6.25%) 計算,但不得高或低於中央銀行核定短期放款利率上 下限,質借期間由質借人自行對獎,如有中獎,獎金仍歸質借人所有,其 領獎期限及手續應依照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