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
號及第四二一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
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 2-1 條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
支出之特別費。

第 3 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第 4 條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
宜。

第 5 條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
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第 6 條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
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第 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