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 號及第四二一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 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 2-1 條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 支出之特別費。
第 3 條
第 4 條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 宜。
第 5 條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 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第 6 條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 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