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至少應舉辦一場,得視登記之政黨或聯盟多寡分組、分時 段辦理之。 電視政見發表應由政黨或聯盟於期限內指派登記之候選人參加 (以下簡稱 指派人員) ,每一政黨或聯盟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及指 派人員之人數如下: 一、登記候選人數五十人以下,為十五分鐘,可指派一人至三人。 二、登記候選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為二十分鐘,可指派一人至四人。 三、登記候選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為二十五分鐘,可指派一人至五人。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電視公 司負責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
第 4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公司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 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 政黨或聯盟所指派人員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各政黨或聯盟發表政見 之次序,指派二人以上之政黨或聯盟,以第一位簽到者為準,經抽籤決定 之次序不得變更。 各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如於抽籤時均未到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 為抽籤決定。 各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發表政見,其發言之順序及時間之 分配,由各政黨或聯盟自行決定。
第 5 條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依前條規定之次序一同上臺發表政見,不得提前或 延後,如經主持人唱名該政黨或聯盟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 權論。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均未到場發表政見,或經唱名該政黨或聯盟三次,其 指派人員均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由次一順序之政黨或聯盟 接續發表政見或即結束政見發表,其剩餘時間由本會作為選舉宣導之用。
第 6 條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親自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 求以錄影帶播出。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之行為。 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 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