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
舉辦政黨、聯盟電視政見發表會。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提供。

第 3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至少應舉辦一場,得視登記之政黨或聯盟多寡分組、分時
段辦理之。
電視政見發表應由政黨或聯盟於期限內指派登記之候選人參加 (以下簡稱
指派人員) ,每一政黨或聯盟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及指
派人員之人數如下:
一、登記候選人數五十人以下,為十五分鐘,可指派一人至三人。
二、登記候選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為二十分鐘,可指派一人至四人。
三、登記候選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為二十五分鐘,可指派一人至五人。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電視公
司負責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

第 4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公司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
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
政黨或聯盟所指派人員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各政黨或聯盟發表政見
之次序,指派二人以上之政黨或聯盟,以第一位簽到者為準,經抽籤決定
之次序不得變更。
各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如於抽籤時均未到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
為抽籤決定。
各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發表政見,其發言之順序及時間之
分配,由各政黨或聯盟自行決定。

第 5 條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依前條規定之次序一同上臺發表政見,不得提前或
延後,如經主持人唱名該政黨或聯盟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
權論。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均未到場發表政見,或經唱名該政黨或聯盟三次,其
指派人員均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由次一順序之政黨或聯盟
接續發表政見或即結束政見發表,其剩餘時間由本會作為選舉宣導之用。

第 6 條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親自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
求以錄影帶播出。
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之行為。
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
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決定之。

第 7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會推派委員為主持人,負責主持,並維持現場秩序,
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應予制止,並得不予播出。

第 8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發言後,開
始計時;並於該政黨或聯盟規定之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按鈴一短聲示意,
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
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不予播出。
電視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
事發生,致使指派人員演講中斷,應即時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
計時。

第 9 條

電視臺播放電視政見發表會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