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進行分組審查。分組審查應設下列三組:
- 一、第一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與基本國策之修憲提案。
- 二、第二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政府體制之修憲提案。
- 三、第三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制度及其他之修憲提案。
- 2各審查小組審查完竣後,應向修憲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並即進行綜合審查。
第 3 條
- 1各審查小組由代表擇一參加。每一審查小組參加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額五分之二,不得少於代表總額五分之一。其額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
- 2各審查小組參加委員名單,依各黨團所占代表總額之比例提出之。
- 3前項名單經報告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