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第 3 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第 4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委員會得設置執筆小組及總執筆一人,其人選由召集人提請本委員會決定之。

第 6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 7 條

本委員會通過大會宣言草案後,送經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第 8 條

本委員會配置顧問、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均由秘書處派充之。

第 9 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提報大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