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依本辦法行之。

第 2 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以談話會方式進行憲政論壇,由議長主持,每週兩次以內,每次三小時。

第 3 條

代表有意發言者,應於議程開始前三日內,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人數過多時,於當日開會前半小時抽籤決定,或政黨協商決定發言先後順序,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第 4 條

憲政論壇之議題,必要時由政黨協商決定之。

第 5 條

憲政論壇之發言紀錄,均由秘書處整理送發言代表校正後,送請總統及有關機關參考。

第 6 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