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提案之審查設左列各委員會:
- 2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憲法之提案及不屬於其他審查委員會之提案。
- 3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國防之提案。
- 4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外交之提案。
- 5第四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國民經濟之提案。
- 6第五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社會安全之提案。
- 7第六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教育文化之提案。
- 8第七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邊疆地區之提案。
- 9第八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僑務之提案。
- 10上列各委員會由代表自由認定參加,經主席團整理公布之。公布後不得再行改認。
- 11每一代表認定一委員會。但認定第一審查委員會者,得再參加另一委員會。
- 12第一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數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於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提交該審查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