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民大會舉行秘密會議時,依本辦法行之。

第 2 條

國民大會秘密會議,須有代表總額十分之一以上提議,經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由大會指定之委員會或其下之各組,另定時間舉行。

第 3 條

  • 1
    開秘密會議時,除出席之代表及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行退席。
  • 2
    前項列席人員,應與會議直接有關者為限。
  • 3
    秘密會議開始前,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工作人員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

第 4 條

秘密會議之安全維護措施,由警衛處辦理。

第 5 條

  • 1
    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應蓋印、固封及依序編定號數,於會議時分發各出席代表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應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
  • 2
    關於秘密文件之編印、保管及分發手續,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 6 條

  • 1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不予印發。出席代表、列席人員及會場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
  • 2
    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之。

第 7 條

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公開發表時期,應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之。

第 8 條

代表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應交付紀律委員會處理;本會工作人員違反者,由秘書長簽請議長依法處理;列席人員違反者,由本會函送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