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秘書處按事務之需要,分設議事、資料、文書、總務各組,分科辦事,並設公共關係室,其職掌如左:
- 一、關於議程編擬、會議紀錄、會場事務及關係文書編印事項。
- 二、關於圖書資料蒐集管理編纂事項。
- 三、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分配、繕印、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 四、關於出納、庶務、管理、醫療及服務事項。
- 五、關於新聞發佈及聯絡接待事項。
第 6 條
秘書處置組長(主任)五人,簡任,掌理各組(室)事務;副組長(副主任)五至十人,簡任或荐任,協助組長(主任)處理各組(室)事務;專門委員六至九人,編纂二人,均簡任;科長十至十三人,專員十至十四人,均薦任;速記員一至四人,薦任或委任;科員三十一至三十七人,其中十人為薦任,其餘為委任;辦事員五至十五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若干人。
第 7 條
- 1秘書處設人事組及會計組,分科辦事,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保險、福利、人事查核、保防、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 2人事組置組長一人,簡任,副組長一至二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五人,專員五人,均薦任;科員六人,其中二人薦任,其餘委任;辦事員一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
- 3會計組置組長一人,簡任;副組長一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三人,專員三人,均薦任;科員六人,其中二人薦任,其餘委任;辦事員一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