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補行宣誓。其誓詞如下:
- 2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 3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 4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集會及行使職權。
第 11 條
- 1國民大會秘書處,分組、室辦事,其職掌如下:
- 一 議事組:掌理議程編擬、議案整理、會議紀錄、速記、選舉審查事務、會場事務及關係文書編印等議事程序事項。
- 二 資料組:掌理圖書資料蒐集管理、編纂、印行、出版、資訊管理與應用等事項。
- 三 文書組:掌理文書撰擬、收發、分配、繕印、檔案管理、印信典守、研考等事項。
- 四 總務組:掌理出納、庶務、保管、警衛、醫療等事項。
- 五 公共關係室:掌理新聞發布、聯絡、接待、服務及參觀訪問等事項。
- 2前項所需人員,得調用相關機關人員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