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五項及第八項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

第 3 條

國民大會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依議程進行。

第 4 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應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開始一日前,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並以政黨協商決定發言時段及先後順序。

第 5 條

代表得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結束後三日內,提出書面建言。

第 6 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之發言紀錄,由秘書處整理送建言代表校正後,送請總統參考,並應移送有關機關確實處理並具體答復。

第 7 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除本辦法規定外,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

第 8 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