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每一投票處設置投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 一、發票監察員:監察發票處,每處若干人。於投票開始前,向大會主席領取選舉票,查點數目,監察發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報告大會主席。
- 二、票匭監察員: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貼封條。
-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
第 5 條
- 1大會主席宣布投票起訖時間後,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票。其未攜帶「國民大會代表證」之代表,經取得證明,再行投票。
- 2代表不得將選舉票攜出場外。
第 11 條
- 1每一開票處設置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 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驗票。
- 二、驗票監察員:查驗有無廢票並在廢票上加蓋章戳。
- 三、唱票監察員: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票遞交整理人員記錄。
- 四、計票監察員:監察整理人員記錄得票統計及總票數之核對。
-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