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總統提名副總統候選人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將咨文連同候選人個人資料印送全體代表並公告後,提報大會於集會一個月內舉行補選。
- 2前項候選人個人資料,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政黨、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政見。
第 7 條
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
- 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者。
- 二、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