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 1本會開會時,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
- 2前項宣告,如有出席代表三十人以上表示異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代表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第 21 條
- 1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提出疑義,經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 2採用投票表決,非有重大明顯瑕疵足以影響表決結果者,不得重行表決。
- 3前項重大明顯瑕疵之疑義認定,由主席團共商決定之。
第 22 條
議事錄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 二、會議地點。
- 三、出席、請假及缺席代表之姓名、人數。
- 四、列席者姓名。
- 五、主席。
- 六、記錄者姓名。
- 七、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 八、表決方法及人數。
- 九、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