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送達後,議長應即通告於一個月內集會。
- 2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一併分送全體代表。
第 6 條
- 1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應就彈劾案相關事宜進行審議。
- 2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資料,提出報告書,報請大會處理。
- 3被彈劾人如未依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申辯,國民大會仍得逕行審議。
第 2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