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常態編班:指於同一年級內,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編班方式。
- 二、分組學習: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興趣、性向、能力等特性差異,將特性相近之學生集合為一組,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習。
第 5 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 2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 3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課(科)長或督學擔任。
第 6 條
- 1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 2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 3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第 7 條
- 1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 2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第 8 條
- 1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
-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 2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