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如左: 一、身高、體重:檢查學生生長情形及體重過輕或肥胖傾向。 二、視力及眼睛疾病:檢查視力、斜視、屈光、辨色力及其他異常等。 三、聽力及耳鼻喉檢查:檢查聽力、唇顎裂及其他異常等。 四、口腔檢查:檢查齲齒、缺牙、咬合不正、口腔衛生情況及其他異常等 。 五、脊柱、胸廓、四肢檢查:檢查脊柱彎曲、四肢運動障礙、肢體畸型等 。 六、皮膚檢查:檢查頭癬、頭蝨、疥瘡、人類乳突狀病毒感染 (疣) 、傳 染性軟疣等。 七、心臟、呼吸系統及腹部檢查:檢查心臟疾病、氣喘等。 八、寄生蟲:檢查蛔蟲卵、蟯蟲卵等。 九、尿液:檢查尿蛋白、尿糖、尿血等。 十、其他疾病及異常:檢查疝氣、隱睪及地方性疾病等。 一年級學生健康檢查應依前項各款所列全部項目辦理,以建立健康資料; 四年級學生健康檢查如受醫師人力、檢查設備器材及經費等因素限制,得 選擇部分項目辦理。
第 4 條
學生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聽力、頭蝨等項目由學校護理人員負責 ,教師協助檢查,其餘健康檢查項目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聯繫當地衛生主 管機關辦理。衛生主管機關應優予配合並支援醫護人員、設備器材實施學 生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