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 二、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 三、復學:指未入學學生或中輟生返校就讀。
- 2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未入學學生及中輟生(以下簡稱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
第 3 條
- 1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 2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 3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 4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 5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 6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第 4 條
學生因家庭清寒、發生重大變故或親職功能不彰致不能到校上課或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學校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該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