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第 3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
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第 4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規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
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
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
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第 5 條

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二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第 6 條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知識與觀念之考查。
二、行為習慣之考查。

第 7 條

知識與觀念之考查:就初級部之常識科及高級部之生活與倫理科分別考查
之。採用是非、選擇等測驗為主,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 8 條

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
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紀錄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第三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第 9 條

智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國語、數學、常識學科。
二、高級部:國語、數學、社會、自然。

第 10 條

智育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蒐
    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次舉
    行。
三、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日
    常考查成績與平時試驗成績各占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

第 11 條

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週
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第 12 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常識科之有關健康教育部分考
    查之。
二、高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生活與倫理科之有關健康教育
    部分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體育部分占百分之七十,健康教育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第 13 條

體育部分之成績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考
查之。健康教育部分之成績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
能等項目考查之。

第 14 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第五章 群育成績之考查

第 15 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以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參觀
    、遠足等考查之。
二、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以學生參與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正精神
    、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分別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團體活動成績與公眾服務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第 16 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就音樂體育科之音樂舞蹈部分,依其學習精神、學習態度及音樂舞蹈
    技能等考查之。
二、就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 17 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音樂舞蹈部分: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舉辦校內歌詠、舞蹈、唱
    遊、樂器演奏、同樂會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二、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書法
    、攝影、手工藝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 18 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者。但無故擅
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
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者,依實得分
    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 19 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結業成績之
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第 20 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結業,但
    三育中必須含德、智二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1 條

國小補校學生,如智育成績列丁等,經學生提出申請,學校尚有缺額,並
經學校核准者,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一次。

第 22 條

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予退學
。

第八章 附則

第 23 條

為適應環境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
則下,訂定補充辦法,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