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規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 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 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 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第 5 條
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 8 條
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 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紀錄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第 10 條
智育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蒐 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次舉 行。 三、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日 常考查成績與平時試驗成績各占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
第 12 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常識科之有關健康教育部分考 查之。 二、高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生活與倫理科之有關健康教育 部分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體育部分占百分之七十,健康教育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第 15 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以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參觀 、遠足等考查之。 二、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以學生參與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正精神 、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分別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團體活動成績與公眾服務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 16 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就音樂體育科之音樂舞蹈部分,依其學習精神、學習態度及音樂舞蹈 技能等考查之。 二、就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 17 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音樂舞蹈部分: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舉辦校內歌詠、舞蹈、唱 遊、樂器演奏、同樂會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二、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書法 、攝影、手工藝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