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軍民祠祀,依本辦法行之。

第 2 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

第 3 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 4 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祠之革命烈士,始自國民革命第一次起義。

第 5 條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之忠烈軍民,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國民革命
忠烈祠:
一、領導國民革命,創建民國,有特殊勳績者。
二、民國元年以前,參加國民革命各次起義者。
三、民國元年以後,參加討袁、護法等役者。
四、參加東征、北伐、抗戰及其他衛國戰役,建有功績者。

第 6 條

國民革命烈士入祀牌位規定如下:
一、有特殊功勳者及國軍將官每烈士建立牌位。
二、建有優異功績之烈士及國軍校尉級軍官,得分批書寫,每牌四排每排
    二十五人。
三、建有功績之烈士及國軍士官士兵,得印製名冊祠祀。
四、國軍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勳績特著,經明令褒揚者,均得建立牌位。
文職公務員入祀牌位比照前項國軍軍官、士官官等辦理。

第 7 條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

第 8 條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得按革命階段,分別編列奉祀。

第 9 條

凡經核定入祀首都、直轄市、縣 (市) 忠烈祠之烈士,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由內政部轉知國防部辦理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第 10 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派遣禮兵駐祠,執行禮兵勤務。

第 11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而合於忠烈祠祀辦法之規定者,得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12 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