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營專業再保險業於年終決算時,對於比例性再保業務其自留部分應按險 別依左列規定提存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 一、火災保險、汽車意外責任保險、其他財產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 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 五十。 二、貨物運送保險 (包括海上及陸空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 ,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十五。 三、船體保險 (包括漁船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 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四十。 四、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 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五十。 前列各項再保業務,其帳單如係以滿期再保費編製者,對於未滿期再保費 準備金,得不予提存。
第 3 條
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種再保險業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並分別比例 性與非比例性,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及未報 未決再保賠款 (IBNR) ,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 一、各險比例性再保險業務,應依據國內、外公司提供之資料,先按再保 合約所規定之核保年度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予以提存;至年度決 算時,採移動平均法,按五年累計之損失率平均上升數,推算餘下發 展年度應估計之各項未決再保賠款,與前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比較 ,視實際情形,衡酌決定未報未決再保賠款再另增提之。 二、非比例再保險業務,在年度決算時,不分險別,一律應按當年度自留 純再保險費之三分之二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當年度自留賠款之三分 之二並自累積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金項下沖減,前項純再保險費均按 原始毛再保險費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第 4 條
各險再保險業務,應於年度決算時,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分別損 失率變動準備與異常業務損失準備,提存賠款特別準備金: 一、損失率變動準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就最近十個會計年度之自留滿期 再保費與自留再保賠款資料,計算平均損失率,與當年度之損失率比 較,如當年度之損失率低於平均損失率時,應以其差率乘以各該險種 自留滿期淨再保費,據以提存當年度之損失率變動準備。如當年度之 損失率高於平均捐失率時,除不提存損失率變動準備外,並以其差率 乘自留滿期淨再保費,據以收回部分過去所提損失率變動準備。又當 損失率變動準備累計超過當年度自留滿期淨再保費時,其超過部分並 應收回作為收益處理。 二、異常業務損失準備,不分險種別,按當年度自留滿期總保費百分之一 提存。年度決算時,遇有應攤銷之異常業務損失,應就累積提存之準 備項下沖減之。 前項第一款當年度增提之損失率變動準備,及收回之損失率變動準備,應 以其淨額列帳、又所稱自留再保賠款,包括已付再保賠款暨已報未決再保 賠款及未報未決再保賠款。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異常業務損失,係指承受業務而往來之保險同業,發生 破產、清算、涉訟及其他異常情事,對於未了責任,仍需繼續攤付之賠款 及有關費用。至異常業務之認定及其損失之估計與攤銷年限應逐案研判其 性質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