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本所借用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樓大廳: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二樓演講廳: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三○四會議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三一八會議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五、教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二樓接待室:
(一)雙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二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三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七、攤位:每個攤位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
時止),每一場次為四小時;二樓接待室使用時間為每日下午十五時至隔
日中午十二時止;每個攤位使用面積為三平方公尺。

第 3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五個工作天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
用之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
束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繳場地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