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向本所借用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樓大廳: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二樓演講廳: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三○四會議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三一八會議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五、教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二樓接待室: (一)雙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二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三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七、攤位:每個攤位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 時止),每一場次為四小時;二樓接待室使用時間為每日下午十五時至隔 日中午十二時止;每個攤位使用面積為三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