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助理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國內外大學醫學、藥學、生物化學、生物學、化學或其他與醫藥有 關學科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醫藥專科學校畢業,從事醫藥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並有中國 醫藥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三、經考試院舉辦之中醫師考試及格,執業三年以上,聲譽卓著,並有專 門著作或發明者。 四、對中國醫藥典籍深有研究並有有價值之著作或發明者。
第 4 條
助理研究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前條第一款各學科之一,得有碩士學位 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任助理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三、在國內外大學修習第一款規定學科之一得有學士學位,並曾在公立醫 院或衛生機構從事醫藥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具有講師資格,對於中國醫藥確有研究並有著作者。 五、曾任助教四年或高級中學教師五年以上著有成績,並從事中國醫藥研 究而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六、國內外醫藥專科學校畢業,從事醫藥或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中國 醫藥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七、經考試院舉辦之中醫師考試及格,執業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有專 門著作或發明者。
第 5 條
副研究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第三條第一款各學科之一,得有博士學 位成績優良並有有價值之著作者。 二、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主授與醫藥有關學科著有成績,並從事中國醫藥 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三、任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四、具有前條第一款資格,繼續研究中國醫藥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 有特殊成績,在學術上有相當貢獻者。 五、在國內外大學修習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學科之一得有學士學位,曾在公 立醫院或衛生機構擔任重要職務,並從事醫藥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成 績優良,對於中國醫藥確有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