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八條定之。

第 2 條

國立中央研究基金之來源,分左列各種:
  • 一、依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由政府撥付之款。
  • 二、積存基金之孳息。
  • 三、私人或團體之捐助。
  • 四、各項興辦事業及其他之收入。

第 3 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之保管,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委員會行之。

第 4 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總幹事、總務主任、會計主任並由院長指定之
    所長二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主計處代表一人。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委員會,以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為主席,總幹事為秘
書,會計主任為會計。

第 5 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之投資,應儘先購置政府各項債券;其他投資辦法,
應由基金委員會會計提出委員會通過。

第 6 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因辦理左列各事業,得動用每年基金孳息之一部份:
一、有特殊重要性質之講座及研究生名額。
二、有促成學術進步功用之獎學金。
三、院內有利事業之投資。
四、其他之特別建築、設備或事業。
前項用途,應由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提出基金委員會通過,並呈國民政府
備案。

第 7 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之預算、會計、決算及審計,依法律關於特種基金之
規定辦理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